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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签订装修合同,支付的定金该不该退?

天津高法 2022-12-23


房屋装修时

经常会支付一定的定金

作为担保

但当双方均存在过错

导致未能签订装修合同时

这笔钱该怎么办?


 案 件 详 情 



张某预对新购买的二手房产进行装修,自2019年9月开始与装修负责人王某进行沟通。

 后双方通过微信多次商量且经勘察现场,王某告知张某半包施工费为4万余元,大包施工费为8万余元以及相应的施工范围。

 2019年10月,双方在未明确约定承揽方式、价款、具体施工范围、定金类型以及定金罚则等情况下,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2万元,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确定该2万元表述为“定金”字样。


但在之后的沟通中

双方对合同条款各执一词

最终未能签订书面装修合同

并就2万元定金退回事宜

未达成一致意见

一直到张某另行装修入住

王某都不同意归还该款项

张某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

求王某双倍返还装修定金

王某辩称

前期投入很多如设计

现场查验、预订人员等

且为张某不同意签订合同

定金不应退还


法官认为:张某向王某支付定金是为了保证双方之间装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。后双方因装修合同具体事项产生较大争议且房屋已另行装修完毕,继续签订装修合同的条件已丧失

从目前证据来看,在交纳定金前后时间里,双方均表示愿意签订合同,只是因对合同具体条款未协商一致故而未能签订。双方均未能证明因对方拒绝而致合同未能订立,实际上,双方对未能订立装修合同均存在一定过错,另外,双方均未约定定金罚责的具体内容,故不宜适用定金罚则

故不支持

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

也未支持

王某不返还定金的答辩意见


因王某确实付出了

一定的劳动、时间和精力

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

适当予以扣减后退还


在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法理

分析各自过错以及责任负担后

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

由王某一次性退回张某1.3万元

所谓定金罚则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”《担保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: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”。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,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”。
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,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:
一、主合同有明确约定,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;
二、存在拒绝订立合同的行为;
三、拒绝行为与合同未能订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

end

来源:北辰法院 | 通讯员:刘红芸

制作:朱明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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